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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i 08-10 10

  

今天的NG体育app朋友圈十分安静

房产广告似乎一夜之间蒸发了NG体育娱乐

有的售楼部里面都搬空了

”房地产“变得与黄赌毒并列

现在的开发商真是NG体育谈“广告”色变

  13日,深圳局长带队查处了一批违规房企之后,整个房地产行业彻底炸开锅了。

  

  14日,地产大V张弦哥的一篇名为《今天开发商都在疯狂删稿 因为最高可要罚款100万和坐牢》的微信文章瞬间火爆转发,很快阅读量就突破了10W+,合肥房地产行业的人突然被这个刷爆了朋友圈。

  

现在广告法再次升级,最高可罚200万!

  

  今天一大早,一些售楼部的人就把所有广告单页全烧掉了……

  

  你经过售楼部的时候,一定遇到过这样一群热情的大妈们,她们顶着小草帽,骑车小电动,满脸微笑的追着你问:老板要不要看房,我们房子很近,就在马路对面,又便宜又有优惠!

  没错,这就是活跃在合肥楼市诸多楼盘的线下渠道资源之一——小蜜蜂!

  

  但是,就在今天,悲伤的故事发生了!据知情人士透露,今晨9时许,合肥某盘小蜜蜂团队正在拉客的时候,被集合后告知,不需要在进行线下渠道拓客!

  据安徽楼市了解,这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以我们估算,在如此强大的广告法面前,合肥将有超10000人(小蜜蜂)面临"失业"。

周末两天很多人的朋友圈也安静了许多!

  

  很快一些房地产从业者也纷纷在个人朋友圈中转发类似以下声明:

来比比谁家策划的电脑桌面更干净吧!

  

  住建部在通知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做了明确界定:

  一类是误导、欺诈、炒作行为 ,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捏造或者散布谣言等;

  另一类是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收费、捆绑搭售、“一房多卖”等。

  除了要求在网络媒体撤除软文外,一些开发商还要求把硬广告撤掉,包括户外、路牌、围墙等可拆除的广告统统整改,甚至连销售中心的销售物料全部废除,待后期重新再做。

  所以你看到的是以下这种情况!路边的广告牌变成了这样……

  开发商一言不合就——撕!

  我再撕!

  我接着撕!

  是在不行,就连沙盘也搬走了!

  以前你走在路边看到围墙上的广告,如果你乱涂,肯定会被骂!现在开发商会谢谢你!只是苦了那些保洁阿姨了!

  今天各家媒体的任务是继续删软文,房企也开始纷纷发了告知函!

  有些媒体只能无奈的删除,但是,有些媒体对删除也做了强制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些一级资质房企发声,将带头做表率,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具体承诺包括:

  ——不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不发布虚假广告;

  ——不捂盘惜售或散布涨价信息;

  ——真实公布房源,不编造房源紧缺信息;

  ——不违反规定,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者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会员费等费用;

  ——每套房均明码标价,不在销售现场临时提价,不收取价外费用;

  ——不附加条件或限定消费者权利,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

  ——不一房二卖。

  住建部在会上还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下去。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通知》自查不规范行为,加强自律,依法依规经营,诚信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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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要加快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及时公布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今天已经有传闻说,有些开发商已经被查处了!但是已经被辟谣了!但是有些被查处的开发商和代理公司已经被通报。

  

  也许以后的广告就要这样做了!

  户外的广告要这样做!

  

  以后海报广告要这样做!

  

  广告检查重点关注事宜

  一、 广告用语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二、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三、 遵守房地产广告内容的限制

  (一)房地产广告需载明预售许可证号;

  (二)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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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四)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

  (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六)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四、 互联网弹框广告应有一键关闭

  五、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六、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八、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刊例价公示)

  九、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十一、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十二、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十三、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十四、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五、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十六、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十七、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八、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九、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二十、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十一、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二十二、 不得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 针对房地产广告中易出现的45种常见问题

序号

违规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

1

  服务不存在或内容不真实的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后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

  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5

  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6

  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发布广告

  依据《暂行规定》第四条

  违反后涉嫌虚假广告的,按照虚假广告的标准处罚。

7

  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发布广告。

8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发布广告。

9

  为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发布广告

10

  为权属有争议的不动产发布广告。

11

  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动产发布广告

12

  为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的不动产发布广告。

13

  约定最终解释权归经营方单方所有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1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15

  房源信息不真实。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

  违反后适用《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6

  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17

  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8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19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20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21

  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为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并发布广告。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查验下列文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5)预售、出售不动产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

  (6)出租、项目转让不动产的产权证明;

  (7)中介机构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8)其他具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暂行规定》第五条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后适用《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

  《暂行规定》第六条

  违反后一般依据各省的广告发布条例进行处罚。

23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房地产项目由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未载明该机构名称;

24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25

  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

  违反后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6

  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或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暂行规定》第七条

27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暂行规定》第八条

28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暂行规定》第九条

29

  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或比例不恰当。

  《暂行规定》第十条

30

  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未明确注明

  《暂行规定》十一条

31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未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暂行规定》十二条

32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现房的销售或出租,关于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33

  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34

  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未注明是效果图或模型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35

  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36

  贷款服务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37

  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38

  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39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

  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不真实、不准确、且未表明出处。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40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广告法》第八条

  违反后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42

  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不可以一键关闭的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43

  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法》三十四条

  违反后适用《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未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后适用《广告法》第六十一条: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对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不予以制止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后适用《广告法》第六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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